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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?

   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,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,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;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,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:
    1、改变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的名称
    2、改变法定代表人
    3、改变经济类型
    4、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
    5、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
    6、改变生产经营期限
    7、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
    8、电话号码发生变化。
    9、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

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需经哪些手续?

1.需提供有关证件、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
    (1.)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:
    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
    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
    银行开户许可证
    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
    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
   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
    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
    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
    (2.)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:
    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
    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
    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总机构的合同、章程(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)
    银行开户许可证
    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
    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
    2.填报《税务登记表》
    3.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、提供的证件、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,符合规定的,予以登记并发《注册税务登记证》及其副本或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》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、资料.

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有哪些手续?

    1.您应持有关证件、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。
    (1)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:
    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
    有关合同、章程、协议书
    银行开户许可证
    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
    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
   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
    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
    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
    (2)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:
    营业执照
    企业的合同、章程
    可行性分析报告
    董事会名单
    外贸机关核发的《批准证书》
    银行开户许可证
    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
    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
    (3)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、资料
    营业执照或登记证
    外贸机关核发的《批准证书》和承包工程许可证
    由总机构懂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
    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
    承包合同或经营管理合同
    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、护照或回乡证
    银行开户许可证
    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
    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、资料
    2.您应需要填报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》。
    3.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、提供的证件、资料,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,符合规定的,予以登记并发《税务登记证》及其副本、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、资料。

税务登记证件丢失如何办理补证手续?

    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或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凭证,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,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发。

什么情况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?

    1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、破产、撤消以及其他情形,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。
    2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,因注所、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。
    3、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。

变更税务登记应办理哪些手续?

    1.变更税务登记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下资料:
    (1)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不一致的,报以下资料:
    填报《变更税务登记申报审批表》
    提供变更税务登记的决议和有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
    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复印件
    (2)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变更工商登记内容一致的,除应向税务机关报以上资料外,还应同时报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    2.税务机关应自收到《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》和有关证件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,符合规定的,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件的副本中“变更记录”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(或只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系统内进行变更修改)。变更税务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中登记项目的,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,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。

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哪些手续?

    1.先到税务所办理结税、结票和收缴税务证件手续。应携带证件和提供资料如下:
    税务登记证正、副本
    购领发票凭证
    公章和财务章
    用于结清纳税款、费、滞纳金、罚款和缴销发票等资料
    其他有关税务证件、资料
    2.持税务所开具的已加盖税务所公章和纳税人公章的《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》,到税务登记机关(征管法制科)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。
    3.税务登记机关审核《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》后加盖公章,同时,为纳税人开具《注销税务登记证明》。即为办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。
    4.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因住所、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,凭《注销税务登记审批单》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。

 
主办:滕州市地方税务局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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